
赵孟亮律师执业的第五年,遇到了这起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购房者于某在2022年与霸州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河北某科技公司是新房渠道整合平台,负责开发商与渠道商之间的沟通对接。该公司员工李女士作为驻场主管,负责渠道对接,渠道商孙某将客户于某带到驻场,促成了购房行为。孙某和李女士都向于某作出了返佣4万元的承诺。
然而,于某并未收到返佣,于是将孙某、李女士以及科技公司告上法庭。一审中,科技公司认为孙某追加其为被告不符合法律规定,且与于某不存在法律关系,不应承担返现责任。科技公司称自己与开发商合作进行渠道整合业务,孙某是合作的渠道商,客户成交后开发商给其结算服务费,它再按比例给渠道商结算,但目前开发商未就涉案客户给其结算,不符合结算条件。
赵孟亮律师在梳理证据链时,注重从细节入手。他提交了于某与李女士的微信聊天记录和通话录音,以及孙某与科技公司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等关键证据。在这些证据中,李女士明确表示“4万元的佣金在放款后且在还款一个半月以后,一次性返还”。赵孟亮律师还指出,孙某与科技公司已建立事实上的分销关系,科技公司无法证明孙某不是其分销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一审法院认为,李女士作为科技公司员工,其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关于返现的承诺可判断为公司行为,应由科技公司承担返现责任;孙某作为渠道商,对外承诺返现,应对科技公司的返现承担补充责任;李女士承诺返现的行为属职务行为,依法不承担责任。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科技公司向于某返现4万元,孙某承担补充责任。
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赵孟亮律师在二审中继续为于某有力抗辩,指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审法院认为,一审依据相关证据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科技公司以未与开发商结算为由拒绝返现不成立,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赵孟亮律师长期认为,在购房等交易中,口头承诺或微信聊天记录等约定内容属于高频漏洞。购房者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要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在购房前将返佣等承诺以书面合同的形式确定下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样在发生纠纷时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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