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建材厂和某建设公司霍尔果斯XX分公司签了《工业品买卖合同》,由建材厂供应并安装门窗。工程完工后,双方在结算金额、已付款抵扣、责任承担这些事儿上起了争执。建材厂把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161006.6元工程款和违约金,还让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根据案外人张X签字的结算单,认定欠款161006.6元,判分公司支付工程款和违约金,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分公司不服,觉得结算没授权,部分款项没抵扣,一审事实认定有误,就提起了上诉。
分公司为了维护权益,委托了新疆秉政律师事务所的顾建伟律师代理二审上诉。顾律师接手后,仔细梳理证据,提出三个关键上诉理由。一是张X签字结算的效力认定,张X是分公司员工,负责项目对接,他的结算行为是职务行为,对分公司有效;二是已付款项应依法抵扣,案外人某公司代付的51628元,是代分公司付的本案工程款,要从总欠款里扣除;三是一审判决没超诉讼请求,一审判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比原告主张的连带责任轻,没超出原告诉求范围。
二审时,顾律师提交新证据,充分论证。他抓住“代付款应抵扣”这个核心,用证据固定代付事实。还从合同签订、履行对接、结算签字全流程,论证张X行为是职务行为,稳定结算基础。同时准确区分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论证一审判决没超诉请,避免程序风险。
庭审中,双方围绕结算效力、代付款抵扣、责任形式展开交锋。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顾律师关于代付款抵扣的核心意见,依法改判。维持合同解除、总公司补充责任等判项,把应付工程款从161006.6元改成109378元,减少支付51628元,违约金维持原判,一、二审诉讼费用双方分担。分公司一开始特别紧张,看到判决结果后,终于松了口气。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第一,签合同时明确结算授权和流程,避免纠纷。第二,付款时保留好代付款证据,方便后续抵扣。
这案子告诉我们,合同纠纷中证据和法律依据很重要。在这个案子里,顾建伟律师精准抓住“代付款应抵扣”的关键点,成功让二审改判,为分公司减少了5万多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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