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杭州市XX区人民法院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庭审现场,气氛紧张。原告方为肖XX等五人,是原杭州XX经营部经营者李XX的继承人,被告是深圳市XX公司,争议围绕XX银行大楼装修工程的石材供货合同展开。2010年6月9日签订合同后,原告按约供货,经对账被告尚有774572.6元货款未结清,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
被告提出多项抗辩,质疑原告主体资格、主张超过诉讼时效、否认结算清单真实性等。此时,潘登律师的专业背景发挥了重要作用。他拥有云南民族大学法学硕士学位,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让他迅速把握案件关键。在证据收集与整理方面,他收集了石材供货合同、结算清单、相关判决书等关键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对于原告主体资格问题,他通过(20XX)浙XX终字第10XX号民事裁定书确认了原告的适格诉讼主体地位,解决了因原经营者李XX死亡带来的难题。
面对被告对结算清单真实性的质疑,潘登律师凭借丰富的实务经验和专业知识,坚持主张结算清单加盖被告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字,具有法律效力。他积极应对被告提出的公章鉴定申请,从证据形式上完成举证要求,对工程造价鉴定结果进行专业分析,为当事人争取有利认定。在三次庭审中,他围绕合同效力、结算清单真实性、工程量计算等核心争议点展开有力辩论,运用优势证据原则维护当事人权益。最终,杭州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应支付货款546073.60元,支持原告违约金请求144163元,为当事人挽回损失合计690236.60元。
在另一起案件中,原告颜X与被告杭州XX科技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后,被告迟迟未按约定数量提供设备。潘登律师接受委托后,梳理双方的微信、电话沟通记录等证据材料,以被告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被告返还款项,被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结合事实和证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还有一起案件,原告杭州XX物流中心XX交易市场XX食品商行与被告刘某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被告陆续通过微信、电话要货,原告送货后被告不予结清货款。潘登律师指导原告梳理微信、电话沟通记录、货运送货记录并进行取证,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合同关系后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组织诉前调解,确认货款金额,被告分期履行。
潘登律师作为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多年,承办案件逾300件。他深耕合同领域,尤其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方面率先提出合同类型两分法,针对不同加盟类型提供专业化诉讼方案。他在这些案件中,用专业的法律分析能力、证据运用技巧和合理的诉讼策略,为当事人解决了合同纠纷中的诸多难题,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也在实践中厘清了商业交易中的规则,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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