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到底啦~
还有疑问,建议直接问律师

20XX年,在浙江省宁波市,XX公司与慈溪XX公司因运输合同产生纠纷。XX公司将168件PS板材颗粒交由慈溪XX公司运输至河南XX公司,但货物未送达。慈溪XX公司认为送货单有“王X”签名且XX公司支付了运输费,应视为已完成运输义务;而XX公司则主张慈溪XX公司未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
朱佳嫣律师接手本案后,产生怀疑:送货单“王X”签名和支付运输费真能证明货物已交付吗?她开始查证,逐页查阅送货单,发现“王X”系慈溪XX公司工作人员或其雇佣司机;又致电河南XX公司,查阅其20XX年X月至X月的入库单、电脑入库信息,均未查到案涉货物入库信息。最终证实,送货单及支付运输费无法证明货物已交付给收货人。
2023年开始执业的朱佳嫣律师,通过这些细致的审查工作,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权益。
法院驳回慈溪XX公司上诉,维持原判,慈溪XX公司需赔偿XX公司货物损失57120元及利息。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