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随州,原告张X通过邻居结识被告段X后,了解到“鑫嘉”大数据投资理财平台。张X自行注册该平台账户,因不熟悉虚拟货币(USDT泰达币)兑换操作,便委托段X帮忙将人民币兑换成泰达币。在2025年4月26日至6月22日期间,张X及其案外人向段X转账共计179867元。段X收到款项后,按张X提供的充值链接在x易钱包中将人民币兑换为泰达币,之后泰达币由张X自行管理控制、自主决定投资。然而,2025年7月,“鑫嘉”平台关停,张X的虚拟货币账户无法正常使用,遂将段X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口头委托理财协议并退还投资款及利息。
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的黎芳律师,拥有7年执业经验,接受了段X的委托。黎芳律师有着10余年随州本地办案经验,深耕婚姻家事、劳动、交通事故等9大领域,累计办结案件300+。面对此案,她迅速明确案件核心: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委托理财的合意,被告是否对原告的投资损失负有责任。
在办案过程中,黎芳律师展现出了对行业规则和证据特点的深刻理解。她从法律关系定性入手,通过仔细梳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平台操作流程等证据,向法庭证明段X仅应张X请求协助兑换泰达币,兑换后的虚拟货币完全由张X自行控制、自行投资,双方从未约定风险负担、收益分配等委托理财的必要条款,所以双方不构成委托理财关系,仅为委托代理购买虚拟货币的关系。
同时,黎芳律师娴熟运用政策法规,援引《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向法庭明确指出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此外,她还指出张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行注册平台、自行决策投资,应当对投资项目审慎甄别,其轻信高收益宣传而投资,损失应自行承担。
在证据方面,黎芳律师提供了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兑换操作记录,证明段X已按指示完成兑换义务,不存在违约或侵权行为。并且,她以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抗辩,指出张X意图将平台爆雷风险转嫁给仅提供操作协助的段X,违反民法基本原则,增强了法官内心确信。
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黎芳律师代表被告方的抗辩意见,认定双方不构成委托理财关系,且虚拟货币投资行为引发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黎芳律师成功争取让原告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1.949元,同时原告申请的财产保全未被法院准许,避免了被告银行账户被冻结的经营不便。她凭借专业能力和出色的办案表现,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认可和好评,其专业能力也获得了法院的认可。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