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背景
事情发生在某一天,张X翻看丈夫李X手机,发现他与杜X(杨X之妻)有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便告知了杨X。杨X与李X为此在电话里争吵,并约在某县某街道某门协商。次日凌晨,杨X、王X等人与李X、李X、付X等人在某门桥上先是发生口头纠纷,后演变成肢体冲突。期间,李X驾车先是缓慢行驶,突然加速朝东北方向拐弯对杨X等人进行撞击,又调转方向朝西北方向撞去,导致王X被压至车底,杨X、王X等人受伤。经鉴定,杨X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王X损伤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李X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某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投案。一审法院判决李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若干年。李X不服,提出上诉。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1.是否认定上诉人李X持械聚众斗殴
双方主张:上诉人李X及其辩护人认为李X驾车是要接走李X,不是为了撞人,且在卷没有证据证明李X和李X就李X驾车冲撞对方人员的行为存在共谋或意思联络,李X不构成持械斗殴。开封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则认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定性准确,李X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查明及认定:侦查阶段,李X供述是为避免冲突升级,张X让人把车开过来以便将李X拉走,但李X驾车突然撞击杨X等人;现场监控视频、多名证人证言及同案犯供述等证据,证明在劝架过程中,张X让人把车开过来把李X拉走,李X驾车朝对方人员撞过去,撞到人后,又调转方向朝西北撞,致使王X被压在车底。综合全案证据,足以认定李X纠集人员,积极参与聚众斗殴。但在案证据无法认定李X存在持械的共同犯罪故意。故法院采纳了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李X不构成持械斗殴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
2.是否认定上诉人李X为主犯
双方主张:上诉人李X认为杨X先挑事以致本案发生,自己不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查明及认定:本案前因系李X引发,又纠集人员,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所以上诉人所提不应承担主要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3.其他情节对量刑的影响
双方主张:辩护人认为李X犯罪情节一般,主观恶性较小,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判量刑畸重,请求在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法院查明及认定:案发后,李X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李X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宽处理。一审法院已经对上述情节予以认定。
整体判决结果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一审法院认定李X具有持械聚众斗殴情节不当,导致量刑有误,依法予以纠正。撤销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上诉人李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若干年。
法律建议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处理纠纷时,一定要保持冷静,避免冲动行事。如果遇到矛盾,应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解决,切不可采取暴力手段。同时,对于自首等从轻情节,法律是予以认可的,在涉嫌犯罪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可能会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
案件启示与律师风采
这起聚众斗殴二审案件最终改判,彰显了法律的公正和严谨。刘振宇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展现出了深厚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刘振宇律师毕业于长春师范大学法学专业,自2019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50件,在人身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领域都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正是由于多年的积累,让她在这起案件中精准地抓住了关键问题,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合理的判决结果。刘振宇律师始终恪守“全力以赴为当事人谋求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用专业和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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