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5月,投保人方X为妻子童XX投保重大疾病保险,保额30万元。2020年12月,童XX被确诊右上肺浸润性腺癌并接受手术。出院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虚劳病”就诊记录和“头晕”症状为由,解除合同并拒付保险金。这让童XX一家陷入困境,原本就因疾病承受巨大压力,如今理赔无望,经济负担愈发沉重。就在此时,童XX委托了浙江杭州地区童彬超律师,希望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童彬超律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法学学士,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自2013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千余件,专注于金融保险和刑事业务。他秉持“尽职、勤勉、高效、有力”的执业理念,以团队化方式办理案件,在保险理赔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卓越的专业能力。
面对此案,童彬超律师深知核心争议在于投保人是否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他紧扣《保险法》第十六条及司法解释二第六条,精准适用法律,将举证责任有效分配给保险人,要求其证明已进行具体、明确的询问。保险公司主张被保险人投保前存在“虚劳病”就诊记录及“头晕2年”病史,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构成故意不告知。童律师从多个关键点展开突破。
在询问范围方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投保人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童律师指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业务员在投保时对《个人情况告知书》中的每一项进行了逐一询问,电话回访中的概括性确认不能替代具体询问。这体现了童律师严谨细致的办案风格,对法律条文的精准把握和运用。
对于“虚劳病”是否属于应告知事项,童律师运用医学与中医知识进行论证。他说明虚劳病为中医诊断,主要反映身体虚弱、疲劳,以中药进补调理为主,不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疾病。保险公司询问中的“身体检查”是否包含中医诊断不明确,超出了一般人认知,普通人难以将中医调理性质的虚劳病理解为需要告知的“医疗”。这充分展示了童律师跨学科知识的运用能力,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
在“头晕”病史的证据矛盾上,童律师进行了深入的证据挖掘与质证。他调取并比对同一医生前后矛盾的病史描述,利用后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推翻入院记录中的不利记载,成功排除“头晕2年”这一不利事实。这需要律师具备敏锐的洞察力和强大的证据分析能力,童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素养做到了这一点。
关于医保卡借用事实,童律师结合被保险人母亲、姐姐同期相同诊断、相同处方用药的事实,提出不能完全排除系家人借用医保卡就诊的可能性。通过情理与法理结合,打破了保险公司对“就诊即本人患病”的机械推定,维护了被保险人的合理信赖利益。
在诉讼策略上,童律师坚持保险公司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未进行逐项询问,最终促使法院全面支持原告诉请,实现了30万元全额赔付。这一结果不仅为童XX一家解决了经济难题,也体现了童彬超律师在保险理赔领域的专业实力和卓越的辩护能力。
童彬超律师在这起重疾险理赔案件中,凭借精准的法律适用、深入的证据挖掘、跨学科知识的运用以及合理的诉讼策略,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他用实际行动践行了自己的执业理念,展现了一名资深律师的专业形象和职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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