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代理原告济南XX公司,主张确认合作范围并要求被告支付工程利润及垫付款。
济南XX公司与深圳XX公司就徐州市大龙湖地产发展项目(第1A期)签订合作协议。原告按约投入资金并参与施工,工程交付使用后,双方就合作范围及利润分配产生争议。原告认为合作内容包含示范单位精装修工程,要求被告支付工程利润及垫付的人员工资。
原告认为双方合作涵盖示范单位精装修工程,且已投入资金参与该工程,被告应按约定分配利润并返还垫付款。被告则主张示范单位精装修工程为独立标段,与原告无关,且原告无证据证明垫付工资。
若法院不支持原告主张,原告将面临约7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投入的资金和应得的利润无法收回。
接受委托后,律师第一时间全面梳理案件材料,迅速制定以下策略:一是深入研究双方合同及相关文件,明确合同约定的合作范围;二是收集整理原告投入资金、参与施工等方面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三是挖掘案件中的有利情节,如项目负责人的说明、证人证言等,以证明原告的主张。
庭审中,被告坚称示范单位精装修工程为独立标段,与原告无关,且原告无证据证明垫付工资。律师回应称,双方合同明确约定了合作项目范围,原告已按约投入资金并参与施工,项目负责人的说明及证人证言足以证明原告的主张。律师指出:“合同约定的合作项目清晰明确,原告的投入和参与有充分证据支持,被告应按约定履行义务。”
法院最终认定,双方合作范围为徐州市大龙湖地产发展项目(第1A期)销售中心精装修及机电和园林道路绿化工程,不包含示范单位精装修专业分包工程。但原告实际垫付工资180200元,被告应支付该款项。采纳了律师关于垫付款的观点。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垫付款1802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取得为当事人挽回部分经济损失的结果,避免了当事人更大的经济损失。
本案在工程标段混淆、证据复杂的情况下,凭借律师对合同条款的精准解读和证据的有效组织,最终厘清合作范围,为当事人挽回部分经济损失,充分展现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与实战水平。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