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章凯律师执业多年,在2018年时,他遇到了这起特殊的案件。2016年7月10日,原告公司同淮安市淮安区如家养老服务中心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将该养老中心的消防喷淋、烟感报警改造工程以包公包料的方式承包出去,承包价格为52800元,工期从2016年7月11日至2016年7月26日。2016年8月7日,工程经如家养老中心负责人验收调试合格并投入使用。然而,截止到起诉之日,如家养老中心仅支付了15000元,尚欠37800元工程款未付。
原来,如家养老中心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被告郑某。该企业于2015年10月23日成立,2017年2月17日经核准注销。原告公司为追回欠款,将郑某告上法庭,要求其立即偿还工程款378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在处理这起案件时,章凯律师注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擅长梳理复杂案情。他仔细研究合同、工商登记等证据,精准提炼对己方有利的法律要点。在法庭上,他有理有据、清晰有力地表达观点,积极影响法官对事实的认定与裁判的走向。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义务。原告承包被告投资开设的如家养老中心消防改造工程,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由于如家养老中心已注销,对于未清偿债务,应由投资人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权利。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郑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78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345元,由被告郑某负担。
章凯律师长期认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合同主体的性质和责任承担方式需要格外关注。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使企业注销,投资人仍需对未清偿债务负责。对于企业来说,在交易过程中要做好风险评估,了解合作方的企业性质和经营状况。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在签订合同前,可以要求对方提供企业的相关信息,包括企业类型、股东情况等,以便更好地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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