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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商住楼盘,将供配电安装工程发包给案外公司。原告园林建设公司受让工程债权并完成剩余施工,工程竣工交付。经司法确认,房地产公司应支付420万余元,但未明确原告优先受偿权。为保障债权,原告委托律师起诉,请求确认347万余元范围内的优先受偿权。案件审理中,其他债权人提出供配电工程不宜折价拍卖、原告无施工资质、款项含保证金不应优先受偿等抗辩。
接手本案的,是2014年开始执业的律师李光伟。该律师首先怀疑履约保证金是否应纳入优先受偿范围。为核实这一问题,律师逐页查阅相关合同,标记出涉及保证金的条款;又对比《民法典》等法规中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制作《法规与合同条款对比表》。最终发现,履约保证金不属于工程价款,依法不应纳入优先受偿范围。
同时,针对其他债权人关于工程性质和原告资质的抗辩,律师实地走访项目现场,查看工程与主体的融合情况;致电相关部门核实原告债权转让的合法性。经过一系列查证,确认供配电工程与主体工程融为一体,且债权转让合法。
经过多年的实务沉淀,李光伟律师积累了上千件案件经验。他认为,在建设工程和合同类纠纷领域,精准把握法律条文和证据细节是关键。接下来,他计划构建一套适用于此类纠纷的证据审查知识工具,以提高办案效率和精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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