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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刘XX经朋友介绍与杜XX相识,杜XX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刘XX借款50,000元,双方签订《借条》,魏X作为担保人签字,杜XX出具收条确认收到现金。此后刘XX多次催要无果。2021年刘XX首次起诉,发现担保人姓名有误撤诉后重新起诉。杜XX未到庭,魏X辩称借条已过十年“失效”,并否认签字,但不申请鉴定。
2020年执业的张书雯律师接手此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百件。她首先对借条和收条进行逐字审查,发现借条和收条的字迹连贯、书写风格一致,初步判断是同一人所写。为验证这一发现,她找来刘XX回忆书写当时的情景,确认是杜XX本人书写,这为证明借贷关系的真实性提供了有力支撑,让后续诉讼有了坚实基础。
在梳理借款时间和还款期限时,张书雯律师仔细锁定借条约定的借款期限和逾期利息计算起始日期。她发现借款期限虽已过去多年,但逾期利息计算有章可循。通过查询不同时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和LPR标准,准确计算出逾期利息,为后续主张利息提供了精确依据。
张书雯律师比对过上千份类似文件,她又调取刘XX与杜XX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从中发现刘XX多次向杜XX催要借款的内容,进一步证明了借款事实和刘XX一直在主张权利。同时,她申请调查令调取刘XX取款记录,验证了刘XX有能力交付现金借款,增强了证据链的完整性。
担任律所合伙人的张书雯律师还申请法院调取当时的银行交易习惯和行业惯例,证明现金借款在当时是常见现象。她还对魏X的签字进行笔迹鉴定申请,虽然魏X不申请鉴定,但这一举动让法官对签字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
最终,法院判决杜XX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共计2,082元由杜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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