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2月4日2时许,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新化路“布XXKTV”门前,一场冲突爆发。被告人蓝XX在门前对乘坐小电动车路过的被告人蒙X、韦X和韦Xx(另案处理)、韦Xx吹口哨,引发了双方的矛盾。蒙X、韦X等人手持碎砖块到“布XXKTV”门口与蓝XX等人发生争吵,后被韦X劝阻离开。但随后,被告人唐XX手持木棍、蒙Xx手持木棍、蒙Xx手持拖把杆、蓝XX出“布XXKTV”大门到公路边与蒙X、韦X等人对峙,双方最终发生斗殴。斗殴过程中,被告人卢Xx手持木棍参与殴打,造成蒙Xx、韦X、韦Xx、韦Xx受伤,经鉴定均为轻微伤。
大化县人民检察院以聚众斗殴罪对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七被告人持械积极参加斗殴,造成四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七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还给出了相应的量刑建议。
然而,被告方提出了不同意见,这也形成了本案的核心争议点:
1.罪名认定: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理由是,本案起因是蓝XX酒后辱骂、挑衅路过的蒙X等人,属于“无事生非”行为;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了寻求刺激、争强好胜,并非针对特定人员打击报复;且殴打行为时间不长,虽持有器械但未实际使用,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
2.量刑情节:部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等,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查明,案发后七被告人明知他人已经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前来处理,且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自首。七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也分别对对方人员表示谅解。
法院最终认定,七被告人积极参加斗殴,聚众斗殴的行为造成四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在共同犯罪中,七被告人作用和地位相当,均是主犯,但蒙Xx、唐XX、卢Xx是作用相对较大的主犯,蒙X、蓝xx、蒙Xx、韦X系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法院认为,虽然被告方提出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但综合案件事实,七被告人持械聚众斗殴的行为更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对于量刑情节,法院考虑到七被告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相互谅解等情节,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
最终判决结果为:被告人蒙Xx、唐XX、卢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蒙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被告人蓝xx、蒙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韦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遇到矛盾千万不要冲动,打架斗殴不仅可能伤害他人,也会让自己陷入法律风险。如果发生冲突,尽量保持冷静,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其次,一旦涉及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争取从轻处罚。另外,积极赔偿受害者,获得对方的谅解,也有助于在量刑时得到从轻处理。
结尾
在这起案件中,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对罪名进行了准确认定,对被告人作出了公正的判决。这不仅体现了法律的严肃公正,也给社会敲响了警钟。陈俊全律师作为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在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法学本科的专业背景为他处理复杂的刑事案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成功办理刑事相关案件800余件,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正是这些积累,让他在本案中能够准确把握案件关键,为被告人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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