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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在陕西西安,申请执行人于XX与被执行人陕西XX公司、陕西XX公司因借款合同产生纠纷。于XX经法院审理,于20XX年X月XX日获一审判决,XX公司不服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XX月XX日作出二审判决。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XX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法院对案涉房产进行了查封、评估等操作。此时,利害关系人李XX对执行案涉房产的评估报告及拍卖裁定提起执行异议,称自己是实际投资经营人,认为评估报告未考虑取得预售证情况,拍卖裁定有失公平,还主张自己对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
20XX年开始执业的唐瑞律师,此前曾任职于中国神华集团神东煤炭集团,具有深厚的实务积淀,累计承办案件已逾数百件。他在介入此案后,第一件事就是审查法院委托陕西恒达土地房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评估的委托书内容以及评估报告的出具程序。唐瑞律师作为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调解员、惠诚(西安)律所执行团队及合同事务部负责人,凭借其在强制执行和合同类纠纷诉讼领域的专业能力,确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来应对本案争议焦点。他指出评估程序不存在法定需重新评估的情形,且评估价格并非最终拍卖成交价格,案涉房产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可在拍卖公告中注明,不影响拍卖合法性。
最终,法院驳回了异议人李XX的异议请求。唐瑞律师处理此类执行异议案件时,一贯习惯先审查评估报告等关键文件的形成程序和内容,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应对策略,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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