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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江苏省XX县人民法院审理的(20XX)苏XXX刑初XX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中,被告单位江苏A公司及实际经营人LX面临严峻指控。公诉机关指出,自20XX年起,LX为解决公司经营缺资问题,以月息X分至X分为诱饵,向58人吸收资金合计4700余万元,认为被告单位及LX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
来自江苏盐城及周边地区的沈玉玮律师,自2014年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其中刑事类案件200余件。此次他担任被告人LX的辩护人,全程参与诉讼。
沈玉玮律师基于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紧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提出精准专业的无罪辩护意见。他指出,本案借款对象均为LX的亲戚、朋友及公司员工,属于特定关系人,并非社会不特定公众,不符合该罪针对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核心构成要件。同时,即便存在“口口相传”的信息传播,其范围也未突破特定圈层,未形成向社会公开宣传的效果,不符合宣传要件。
在庭审过程中,沈玉玮律师充分举证、质证,与公诉机关激烈辩论。虽然其无罪辩护意见未被法院完全采纳,但为后续法院对被告人从轻量刑奠定了重要基础。
最终,江苏省XX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江苏A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XX万元;被告人L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万元。沈玉玮律师的辩护让法院关注到案件中的从轻情节,结合LX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况,实现了被告人的罪刑相适应,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优的司法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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