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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四川省的一起合同纠纷中,原告A、B与被告A、B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被告支付1400万元后未履行剩余款项,原告起诉要求支付360万元转让款及逾期利息,本息共820余万元。原告上诉及申请再审理由围绕诉讼时效中断,被告则委托律师应诉。
接手本案的,是2016年开始执业的律师郑晓龙。该律师在审查证据时产生怀疑,原告提交的证人证言是否真实有效,向案外人主张债权能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为查证这些问题,律师逐份审查原告一审、二审提交的证人证言,用红笔标记出证人与原告存在借贷、亲属、朋友等利害关系的内容,还制作了《证据瑕疵对比表》,详细记录证人证言缺乏客观中立性且为孤证的情况。对于原告提交的照片、录音、分摊方案等证据,律师致电相关人员核实证据原始载体情况,发现无法核实且内容多为原告单方书写。针对原告向案外人曾X主张债权的情况,律师查阅大量表见代理相关法律条文和案例,发现无证据证明曾X获得被告授权。
最终,法院认定原告证据存在明显瑕疵,不具有证明力,不能证明诉讼时效中断,驳回其诉讼请求及再审申请。
郑晓龙律师在长期的合同纠纷案件代理中,积累了超600件案件的实务经验。他认为在合同纠纷中,精准把握法律适用和严格质证是关键,接下来他打算构建一套合同纠纷证据审查的知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类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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