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年起,单某某在家中雇佣员工从事炒面加工生产,为使炒面更劲道、口感更好,他在生产过程中加入了食品生产所禁止的硼砂。2021年,这起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公诉机关指控单某某自2019年底至2020年10月生产、销售的炒面价值51万元,每天能生产炒面1500斤左右,以每斤1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并建议对其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单某某及其家属心急如焚,经多方打听,找到了从2012年开始就在安徽宿州执业的刘刚律师,委托他为单某某进行辩护。刘刚律师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单某某,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并调取了初步证据,包括单某某与面粉供应商的交易记录等。
刘刚律师在仔细研究案件材料后,决定从涉案金额方面寻找突破。他在关键时间节点调取了单某某向面粉供应商赵XX的汇款记录,从银行获取了这些证据。这些证据揭示了单某某向赵XX的汇款中还包括购买食用油的款项及偿还赵XX借贷的款项,此部分金额应从涉案金额中扣除。同时,刘刚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真实性、关联性的规定,指出对于面粉产出炒面的数量,仅有单某某的供述,缺乏其他客观证据予以印证,且购进的面粉在生产中存在退货、损耗等情况,不能进行简单地推算。在与公诉机关沟通阶段,刘刚律师提出了自己的辩护方案,指出指控单某某涉案金额为51万元证据不足。
在案件的关键节点,刘刚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其中指出公诉机关指控单某某生产、销售金额为51万元的证据不充分。他在法律意见书中详细阐述了汇款记录的分析结果,以及面粉产出炒面数量缺乏客观证据的问题。这一动作改变了案件走向,法院开始重新审视涉案金额的认定。刘刚律师还积极与法官沟通,进一步解释辩护观点,让法官更全面地了解案件情况。
2021年8月6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单某某生产、销售金额为51万元的证据不充分,采纳了刘刚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单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这一结果意义重大,首先,对于单某某本人来说,原本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最终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大大降低了刑期,减轻了刑罚,给了他重新开始生活的机会。其次,此案为类似案件的辩护提供了参考,强调了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中,准确认定涉案金额的重要性。再者,提醒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严格审查证据,确保量刑公正。最后,也体现了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重要作用,通过专业的辩护,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的涉案金额认定一直是难点和重点。此类案件往往涉及大量的交易记录和生产数据,需要律师仔细审查证据,找出其中的问题。法院在裁判时,也越来越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对于指控金额的认定更加谨慎。这就要求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深入研究案件细节,运用专业知识和法律依据,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同时,也促使司法机关更加公正地处理此类案件,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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