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原告作为从事外墙保温施工的劳务作业人员,承接某疾控中心业务用房外墙保温隔热防火复合板安装劳务及辅材工程,按约完工后,20XX年X月双方完成结算,确认工程总价款59万余元,已付7万元,尚欠525500元未付。案涉工程由郑某挂靠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承建,易X共同参与工程财务管理与资金审批,系项目实际控制人之一。原告多次催收无果,遂委托许青山律师起诉,要求郑某、建筑公司、易X连带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
许青山律师自2019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深耕于民商事、刑事领域,在建设工程纠纷领域经验丰富,本案涉及建设工程挂靠施工欠付劳务款问题,其丰富的实务经验与本案需求高度匹配。
接案后,许青山律师首先着手固定核心证据,他凭借自己扎实的法律功底,仔细梳理施工合同、结算清单、付款记录、工程中标及验收资料,锁定了工程量、总价款、已付款、欠款金额等关键事实。由于发现主体关系复杂,许青山律师通过中标文件、财务付款审批资料、生效判决,查明项目挂靠关系、实际施工人及共同管理主体。许青山律师毕业于河北师范大学法学专业,系统的法学教育让他能够准确适用法律依据,他以《民法典》《建筑法》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为依据,主张合同无效但工程合格应参照结算付款,明确实际施工人付款责任。为了最大化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许青山律师追加共同参与工程管理的易X为被告,扩大责任主体范围,并明确利息起算点与计算标准。庭审中,许青山律师围绕合同效力、付款条件成就、责任主体认定、利息计算等争议焦点,举证质证并发表代理意见。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劳务施工合同因主体无资质无效,但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原告有权主张工程款;郑某、易X为项目实际施工人,应承担付款责任;被挂靠建筑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利息自工程验收合格次日起按一年期XXX计算。判决郑某、易X限期支付原告工程款525500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对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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