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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邹XX与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就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未休年休假工资、加班费及劳动关系确认等产生争议。邹XX称2014年入职关联公司,2020年转入该公司任销售主管,2025年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关系。邹XX申请仲裁,公司则有不同辩称。
接手本案的是律师张飞勇。该律师在审查证据时产生诸多怀疑。对于公司“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的解除理由,律师怀疑其缺乏证据支撑;对于公司主张的2024年前年休假已过仲裁时效且已休完,律师怀疑其无证据证明;对于公司的打卡记录,律师怀疑其易篡改。
为了查证这些怀疑,律师指导邹XX收集个人所得税APP截图、工资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在仲裁抗辩中,律师核对双方认可的月份工资明细,主张按实际收入均值计算月工资;强调公司与关联公司的关系及年休假单显示的入职日期,主张工龄连续计算;援引法律规则反驳公司年休假主张;提交考勤证据证明节假日加班,质证公司打卡记录无原始载体、易篡改的瑕疵。
最终,仲裁委采纳了律师的核心观点,作出上述裁决。张飞勇律师表示,在劳动纠纷领域,证据的梳理与固定至关重要,后续将构建劳动纠纷证据审查的知识工具,以更好地服务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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