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这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中,原告是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是自然人赵X。原告承包城市更新补短板项目外脚手架工程后,将部分脚手架搭设、拆除等劳务作业分包给被告,双方签订《劳务分包协议》,约定按建筑面积计价及结算方式。施工期间,原告陆续支付劳务费、垫付保险费、劳保用品费等款项。之后原告经核算认为已超付劳务费,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超付款项及资金占用费。被告则辩称双方未结算,且存在合同外点工费用应予抵扣,对超付金额不予认可。
案件初始,原告掌握的证据有劳务分包协议、付款凭证、结算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录音、保险单、发票等,这些证据能证明合同约定、已付款项、未完工项目及垫付费用等事实。被告仅提交了劳务分包协议等证据,用以抗辩存在合同外点工。但原告缺失能直接证明被告超收款项的完整证据链。
王永军律师介入后,首先对原告提供的付款凭证进行详细梳理,明确每一笔款项的用途和支付对象。对于微信聊天记录和录音,进行了文字整理和分析,从中提取与合同履行、费用结算相关的关键信息。同时,申请法院对施工过程中的相关记录进行调查取证,以确定实际施工情况和费用支出。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提出质疑,认为部分付款凭证不能证明是支付本案劳务费用,微信聊天记录和录音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存疑。王永军律师回应称,付款凭证有明确的用途说明和转账记录,与劳务分包协议的约定相匹配;微信聊天记录和录音是在正常业务沟通中形成的,能反映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真实情况,具有合法性和关联性。对于被告提出的合同外点工费用,律师指出被告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超付的劳务费102761.31元,驳回原告关于资金占用费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理由为个人承揽建筑工程劳务分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案涉《劳务分包协议》无效;被告已完成施工内容,原告应参照约定折价补偿。经核算,原告支付的各项费用合计超出应付劳务费,被告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超付部分。原告明知被告无资质仍分包,自身存在过错,对资金占用费不予支持。被告主张的点工费用无充分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
王永军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遵循先梳理已有证据、明确证据关联性和证明力,再针对关键问题申请调查取证以补强证据链,最后在庭审中根据对方质证意见进行合理回应的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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