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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李某某面临借款本金及利息无法收回,还需自行承担律师费和诉讼费的风险。
·收集被告杨某某向原告出具的借条,证明借款事实。
·准备律师费增值税发票、银行现金缴费单,证明原告为维权提起诉讼所产生的合理开销。
·法院认定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
·认定被告应从2019年12月14日起继续支付利息至借款本息清偿时止,2019年12月14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年利率24%支付,2020年8月20日至本息清偿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
·认定借条中关于违约支付一切费用的约定有效,被告应承担原告的律师费5,000元。
判决: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某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2019年12月14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年利率24%支付;2020年8月20日至本息清偿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某支付律师费5,000元。
李某某成功收回借款本金、利息,并让被告承担了律师费。
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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