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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应向原告装饰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XXX元,并按一年期LPR支付自2024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全部驳回被告提出的工期延误经营损失、租金损失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由被告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自行承担。
这份文书背后,是岳凌宇律师在该案件中一系列专业且细致的工作。接受原告装饰公司委托后,岳凌宇律师第一时间梳理装修合同、验收单、微信沟通记录、付款凭证、工程增项确认等核心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履行及证据的相关规定,固定工程已完工验收、被告拖欠工程款的基础事实,为后续诉讼奠定了坚实基础。
针对被告抗辩已付工程款金额不实、工期延误索赔两大核心问题,岳凌宇律师精准锁定案件关键。根据合同约定,明确工程款须转入公司账户,转至第三方个人视为无效付款,这是依据合同的明确约定来界定付款的有效性;同时指出施工中存在设计变更、增项、行政责令整改、不可抗力等工期顺延事由,依据《民法典》中关于不可抗力及合同变更等规定,明确延误责任不在原告。
庭审中,岳凌宇律师重点阐述被告转至第三方的款项无委托授权,依合同不得抵扣;原告实际完工并交付钥匙,验收签字迟延系被告原因;设计变更、行政整改、台风等因素导致工期顺延,原告无违约。同时反驳被告工期损失主张,指出其无证据证明延误与原告存在因果关系,这一系列的论证都是基于法律规定和事实证据。
此外,岳凌宇律师同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告名下相关财产。依据《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保障后续判决可执行,降低原告回款风险。最终,法院采纳了岳凌宇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了上述胜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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