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起案件发生在甘肃省某县某乡,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YX在20XX年X月X日从当地农商银行支行贷款后,当日就将款项转借给被上诉人YX乙,双方仅口头约定,未出具书面借据。YX乙只按期支付银行贷款利息,本金一直未还。YX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原告仅提交银行存取款凭条、无书面债权凭证为由,认定借贷关系证据不足,驳回了YX的全部诉讼请求。
YX最初掌握的证据仅有银行存取款凭条,关键缺失的证据是书面借据。高杰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一审卷宗与证据材料。针对一审“无书面借据即不认定借贷关系”的错误裁判思路,律师明确指出,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依法可采用口头协议形式,银行存取款凭证足以证实款项实际交付,结合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已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一审机械适用证据规则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同时,律师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条款,论证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指出一审片面要求书面债权凭证,忽视口头借贷合同的合法性与款项交付的核心事实,错误分配举证责任。
二审庭审中,律师紧扣被上诉人YX乙当庭自认借款事实的关键陈述,结合款项来源、交付时间、资金流向等客观事实,完整还原借贷关系全貌。对方可能会质疑口头协议的真实性,但律师回应称,口头协议在法律上是有效的,且有银行存取款凭证和对方自认借款事实作为支撑。
最终,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高杰律师的上诉意见,依法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被上诉人YX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上诉人YX借款本金XXXX元,并按YX在农商银行支行的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一审和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YX乙负担。
高杰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会全面梳理已有证据,精准识别裁判核心漏洞,围绕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构建完整逻辑。同时,紧扣对方关键陈述,结合客观事实还原全貌,依据法律条款论证对方的错误,以此来补强证据、争取胜诉。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