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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日,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其位于南京市栖霞区的拆迁安置房出售给原告。原告依约支付了大部分房款,被告也交付了房屋,原告装修后实际居住使用至今。然而,被告在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后,未经原告同意将房屋抵押给了第三人银行。原告认为被告违约,且银行未尽审慎审查义务,抵押权不应成立,遂委托周爱荣律师代理诉讼。
周爱荣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精准把握诉讼策略。针对银行提出的“善意取得”抗辩,她收集并提交了原告实际占有的证据,如社区证明、装修票据、物业发票等,成功证明银行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否定了其善意取得的成立。同时,有效应对程序抗辩,第三人主张本案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且已过执行时效,周律师通过分析前案调解书、被告后续出具的承诺书,论证了债权未消灭且诉讼具有独立价值,让法院未支持银行该抗辩。
最终,法院采纳了周律师的观点,认定银行“未举证证明已对案涉房屋进行实地查看,对房屋权属、现状以及实现抵押权的可行性未进行严格审查,存在重大过失,不能构成抵押权善意取得”,并判令涤除抵押权。同时,考虑到原告已支付绝大部分购房款且实际居住多年,支持了过户请求;对违约金予以适度调减,从9.5万元调整至4.75万元,并抵扣原告应付尾款2万元后,判令被告再支付2.75万元。
结合江苏南京的办案经验,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这类案件中,从证据视角来看,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至关重要。像本案中,社区证明、装修票据、物业发票等证据,有力地证明了原告实际占有房屋的事实,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在遇到类似纠纷时,当事人应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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