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就在马X和他的家人感到绝望之时,周赫律师介入了此案。周赫律师处理经济犯罪案件多年,凭借丰富的经验和敏锐的洞察力,他深知案件的关键所在。他仔细研究了案件的每一个细节,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为马X争取有利结果的线索。
在侦查过程中,周赫律师发现马X是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且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他迅速意识到,这一细节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自动投案”的构成要件,于是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成功为马X争取到了自首认定。这一认定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奠定了关键基础。
周赫律师并没有止步于此。他通过阅卷和深入调查,发现两项工程均已顺利完工,未收到任何质量投诉或经济损失报告。他积极协调相关单位出具《情况说明》,证明“未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这一事实极大地降低了马X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评级。
同时,周赫律师建议马X采取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配合的诉讼策略。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情况下,马X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充分利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周赫律师还精准援引《刑法》第三十七条,向检察院提交书面意见,指出本案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据此申请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经过周赫律师的不懈努力,2026年1月,包头稀土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完全采纳了辩护意见,作出了不起诉决定。马X未被移送法院审判,免于刑事处罚,成功避免了“有罪判决”对其个人及家庭的严重影响。
这起案件不仅仅是一个法律胜利,更是周赫律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执业理念的生动体现。在类似情节相对轻微的经济犯罪案件中,他总能细致挖掘关键情节,像自首情节这样容易被忽略的细节也能被他精准把握。他强调无实际损害后果,善用认罪认罚制度,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佳的法律结果。周赫律师用自己的专业和努力,在法律的舞台上为当事人撑起了一片希望的天空,让正义得以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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