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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在广东东莞发生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上诉人谭某与被上诉人叶某、某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孙某、叶某因借款问题产生争议。谭某向一审法院提出多项诉求,包括要求叶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补偿律师费和财产保全担保费等,还要求其他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驳回了谭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谭某不服,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杨静律师于案件上诉阶段介入。她自20XX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宗,且曾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任职4年,有着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她接手案件后做的第一个具体审查动作是,仔细审查谭某与孙某的聊天记录。凭借其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研究生的教育背景,她深入研究相关法律规定。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杨静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及相应立法精神,主张出借人用于民间借贷的资金必须是自有所有的资金,一切从其他主体获取的资金都不能对外进行借贷。作为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同时也是多家外资/台资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她擅长从法律与商业双重角度为当事人制定方案。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谭某未能举证证实借款来源于其自有资金,案涉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维持了一审判决。
杨静律师处理此类民间借贷案件时,一贯习惯先从当事人的沟通记录入手,仔细审查其中的关键信息,再结合相关法律规定,精准梳理法律关系,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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