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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至2024年间,被告人A长期从事药品倒卖行业,明知所涉药品系利用医保卡骗取国家医保基金的“回流药”,仍从多名收药人员处收购后销售给多家药房,累计销售金额达XXX元,个人获利100000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等7名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建议依法判处。
2016年执业的郑晓龙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件,其中刑事、婚姻、民商事领域案件达500余件。他接手此案后,展开了一系列细致审查。首先,他逐页比对侦查卷宗中被告人A的多份讯问笔录,发现其在到案后首次讯问时就如实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通过与其他证人证言交叉验证,确认其符合坦白的法定构成要件,这为后续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策略奠定了基础。
比对过上千份笔录的郑晓龙律师,进一步对涉案药品的流转环节进行审查。他调取了药品收购和销售的微信记录,发现其中部分交易记录与被告人A供述的收购渠道和销售对象相吻合,验证了其供述的真实性,同时也明确了其在犯罪过程中的参与程度,这使得辩护意见更具说服力。
担任四川省律协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专委委员的郑晓龙律师,还对案件的综合情节进行了全面考量。他申请调取了医保部门关于“回流药”的相关数据,调查了涉案药品的性质和来源,结合被告人A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形成了完整的罪轻辩护逻辑。
最终,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郑晓龙律师提出的被告人A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A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其他被告人也分别得到相应判决,各被告人违法所得及涉案药品均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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