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温州,温州某包装厂与盛某某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盛某某因经营需要向包装厂购买鞋盒,2018年1月29日,双方结算确认盛某某共拖欠货款53300元,盛某某出具了欠条。之后盛某某仅支付13300元,剩余40000元经包装厂多次催讨未付。包装厂为维护权益,于2025年1月3日委托浙江景隆律师事务所的陈秋秀律师等诉至法院,请求盛某某支付拖欠货款400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用。
陈秋秀律师自2023年开始在浙江台州执业,她从全案材料中锁定盛某某于2018年1月29日出具的欠条作为突破口。该欠条以书面形式呈现,明确记载了盛某某拖欠温州某包装厂货款53300元这一内容。
陈秋秀律师深耕法律行业8年多,2018-2023年深耕公司法务领域,从合同起草审核到劳动争议处理,再到企业合规体系搭建,积累了扎实的实务经验,尤其在合同风险把控上形成了独特的敏感度。在本案买卖合同纠纷中,其在合同方面的专业能力能精准把握双方合同关系及货款结算等关键问题,与本案需求高度匹配。
陈秋秀律师累计办理案件超过100多件。接案后,她第一时间梳理案件材料,重点核实买卖合同履行情况、货款结算凭证及欠款支付记录,发现盛某某支付货款记录与欠条金额存在部分未支付的情况。她仔细比对欠条与支付记录,调查双方交易往来细节。之后,指导当事人妥善保管欠条、结算记录等关键证据,并向法院申请适用简易程序。庭审中,提交欠条、结算记录等证据,清晰举证,充分证明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盛某某拖欠货款的事实。
法院审理后,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述,依法认定盛某某拖欠货款事实,支持温州某包装厂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盛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40000元,并赔偿自2025年1月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由盛某某负担。结案前,陈秋秀律师提交了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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