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司某主张被告张某支付离婚协议约定的12万元及相应利息。原告提交了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协议书等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认为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未按协议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款项及利息的责任。
被告方的初始困境在于有明确的离婚协议约定,且原告持有相关证据证明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被告核心证据缺口在于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无需履行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同时拒不到庭也使自己失去了在法庭上陈述和抗辩的机会。
徐丽平律师团队的抗辩策略主要从以下方面展开:首先,重点收集、核查核心证据,包括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协议书等,充分证明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其次,针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依法协助法院推进缺席审理程序,确保案件顺利审理,避免因被告逃避诉讼导致原告权益受损。再次,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充分论证被告未按协议履行付款义务的违约行为,明确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2万元的诉讼请求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客观梳理利息主张的相关法律适用,合理应对法院审理意见。
庭审中,虽然被告未到庭,但徐丽平律师团队全面呈现了案件事实及证据,清晰发表代理意见。针对可能存在的对离婚协议效力的质疑,律师通过展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协议无效的情形。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按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被告未按约定支付12万元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2万元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未约定利息,驳回原告的利息主张。法院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12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3820元由被告负担。
从该案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审查协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若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应积极举证;二是积极参与诉讼,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避免因缺席而失去抗辩机会;三是寻找证据证明自己已履行协议义务或存在无需履行的合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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