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2008年开始执业的何小艳律师,在桂林某有限公司与俸X1等人的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案件中,做出了一个关键动作——提交信件截图及通话录音作为证据,试图证实国家和自治区没有相关文件规定要求企业对2015年1月1日后死亡的参保人员发放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这一动作看似平常,却在案件中起到了扭转乾坤的作用。
在一审中,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以及广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下发的桂劳社发〔2009〕90号文件,判决桂林某有限公司向俸X1等人支付2019年2月至9月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29500元,并从2019年10月起每人每月支付救济费990元。然而,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案件推进到二审时,遇到了第一个阻力点。一审判决已经依据相关文件做出了裁决,要推翻这个判决并非易事。要察觉法律条文适用中的关键差异,通常需要经历过大量劳动争议案件的全程推演。何小艳律师自2008年执业至今,承办过数百起案件,在劳动争议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她敏锐地发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下发的桂人社发〔2015〕3号文件明确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的,不发给死者生前被供养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这与一审所依据的桂劳社发〔2009〕90号文件存在冲突。
接着,何小艳律师又面临另一个阻力。在二审中提交新证据并被法院采纳并非容易,常规律师可能会因为担心证据不被认可而不敢轻易尝试。然而,何小艳律师作为广西艾登律师事务所主任及合伙人,她所处的领导地位使她有更广阔的视野和更坚定的决策力。她果断收集了信件截图及通话录音,证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及该厅工作人员均回复,国家和自治区没有相关文件规定要求企业对2015年1月1日后死亡的参保人员发放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提出不用支付被上诉人救济费的理由成立,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俸X1等人的诉讼请求。
案件虽然结束了,但留下了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对于企业来说,在面对类似的法律问题时,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条文,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对于劳动者家属来说,如何在法律的框架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些问题将继续影响着后续的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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