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章XX在商业活动中遭遇了棘手难题。他与被告倪XX、徐XX发生了买卖合同纠纷。倪XX和徐XX是个人合伙关系,共同经营染色车间,倪XX负责日常管理,徐XX配合开拓业务。2023年2月,章XX与倪XX、徐XX签订《购销合同》,章XX依约向合伙体供应纺织助剂。供货后经对账,尚有294,195元货款未支付。此后章XX多次催讨,徐XX却以“合伙是受倪XX欺骗”“倪XX承诺对外债务由其承担”“我对该笔货款不知情”等理由拒绝付款。无奈之下,章XX委托了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执业多年的俞国锋律师提起诉讼。
俞国锋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深耕于民商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400余件,尤其专精于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占比约60%,同时在刑事辩护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
接受委托后,俞国锋律师全面梳理案件证据,包括《合伙协议合同》《购销合同》《对账单》、送货单、微信聊天记录等。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合伙人徐XX是否应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徐XX辩称对货款不知情,且倪XX曾承诺对外债务由自己承担。
针对徐XX的抗辩,俞国锋律师在庭审中精准出击。他指出,根据《民法典》第973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之间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系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徐XX与倪XX之间的任何内部承诺,均不能免除其对合伙债务的责任。俞国锋律师还通过证据表明,徐XX在《购销合同》的“担保人”处签字,且在业务发生过程中,原告曾通过微信向徐XX发送对账单并询问付款进度,徐XX回复“联系不上倪XX”等,足以证明其对案涉债务知情。此外,依据《购销合同》约定,“守约方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等维权的一切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俞律师主张12,500元律师费由被告负担。
庭审中,被告倪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俞律师充分利用这一程序优势,向法庭清晰陈述了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俞国锋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认定倪XX、徐XX自2023年2月1日起存在合伙关系,案涉买卖业务发生在合伙期间,货物与合伙经营业务有关,买方系二被告的合伙体。合伙人应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徐XX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判决二被告支付货款294,195元、逾期利息(按LPR的2倍计算)及律师费12,500元,原告获得全面胜诉。俞国锋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出色表现,不仅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其专业能力也获得认可,曾被评为“2017年度法治桐乡法治政府建设先进个人”等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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