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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9月,在浙江宁波市,被告人甲X与被害人乙X曾是男女朋友关系。甲X有盗窃及吸毒的前科劣迹,其利用乙X出借的手机、暂存的社保卡,凭借恋爱期间知晓的银行卡密码,通过转账、ATM机取现等手段,窃取乙X名下信用卡内资金共计17000元。案发后,甲X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全额赔偿乙X经济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但仍被公诉机关以盗窃罪提起公诉。
20XX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逾上千件的蔡泽业律师,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接受委托担任甲X涉嫌盗窃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蔡泽业律师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详细查阅本案卷宗材料。
蔡泽业律师作为湖南芙蓉(宁波)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结合案件证据及法律规定,确定了以法定、酌定从轻从宽情节为核心的辩护思路。他认为,甲X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甲X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符合刑事诉讼法从宽处理的规定;甲X已全额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且甲X与被害人曾为男女朋友关系,本案事出有因,区别于一般的盗窃犯罪,犯罪情节相对较轻。
最终,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采纳了蔡泽业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罪罪名成立,同时认可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结合其前科劣迹的酌定从重情节,依法判决被告人甲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已缴纳)。
蔡泽业律师处理此类刑事案件时,一贯习惯先全面梳理案件卷宗,与被告人充分沟通核实事实,再结合证据和法律规定确定以法定、酌定情节为核心的辩护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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