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背景
单某某从2015年开始,就在自己家里雇人加工炒面。为了让炒面更劲道、口感更好,他在生产过程中加入了食品生产禁止的硼砂。公诉机关认为,单某某每天能生产1500斤左右炒面,以每斤1元的价格对外销售,从2019年底到2020年10月,生产、销售的炒面价值达到51万元,建议判处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单某某认罪,但对涉案金额有异议,于是委托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的刘刚律师为他辩护。
核心争议点
第一,单某某向面粉供应商赵XX的汇款是否应全部算作炒面生产的面粉采购款?
第二,仅依据单某某的供述来确定面粉产出炒面的数量是否合理?
第三,购进的面粉在生产中存在的退货、损耗情况是否应在计算涉案金额时考虑?
逐一拆解争议点
1.关于汇款用途
法院查明:法院通过调查发现,单某某向赵XX的汇款里,除了购买面粉的钱,还包含购买食用油的款项以及偿还赵XX借贷的款项。
双方主张:公诉机关认为汇款都用于面粉采购,应全部计入涉案金额;辩护律师刘刚主张这些非面粉采购的款项应扣除。
法院认定:法院采信了辩护律师的观点。因为汇款用途多样,不能简单地把所有汇款都算到炒面生产的面粉采购上,所以这部分非面粉采购的金额不应计入涉案金额。
2.面粉产出炒面数量的确定
法院查明:在案件调查中,对于面粉产出炒面的数量,只有单某某的供述,没有其他客观证据来印证。
双方主张:公诉机关依据单某某的供述来确定炒面产量和涉案金额;辩护律师认为仅靠单某某的供述不能准确确定数量,缺乏客观性。
法院认定:法院支持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因为仅有单一方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辅助,不能充分证明面粉产出炒面的实际数量,所以不能仅以此来确定涉案金额。
3.面粉的退货、损耗情况
法院查明:购进的面粉在生产过程中确实存在退货、损耗等情况。
双方主张:公诉机关未考虑这些情况,直接按全部面粉用于生产炒面来计算涉案金额;辩护律师提出应考虑这些因素,在计算涉案金额时予以扣除。
法院认定:法院认可了辩护律师的观点。因为面粉在生产中有退货和损耗,不能简单地将购进的面粉全部算作生产出的炒面价值,所以这部分应在涉案金额中扣除。
整体判决结果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单某某生产、销售金额为51万元的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采纳了辩护律师刘刚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单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涉及经济犯罪案件中,涉案金额的认定很关键。对于嫌疑人来说,如果对指控的涉案金额有异议,一定要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实际情况。比如有其他用途的款项、生产中的损耗等。而对于司法机关来说,不能仅依据单一证据来认定涉案金额,要多方面收集证据,确保认定的准确性。
结尾
这个案子中,原本检察院指控单某某涉案金额51万,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刘刚律师的辩护下,法院认定金额降到50万以下,最终只判了七年。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的刘刚律师。刘刚律师自2012年开始执业,执业的这多年里,他办过上千起各类案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一眼看出了涉案金额认定的关键问题所在,成功为当事人降低了刑期。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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