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到底啦~
还有疑问,建议直接问律师

20XX年,湖北咸宁赤壁市发生一起虚开发票案件。被告王XX作为发票提供方,应同案被告唐X(工程公司负责人)要求,支付30万元购买了增值税专票37张和普票1张,价税合计484.87万元。不过,税款已全额补缴并支付了滞纳金,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20XX年开始执业的张丹华律师,在王XX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当事人,全面梳理了案卷。张丹华律师毕业于集美大学法学本科,凭借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的双重专业背景,在执业至今累计承办的百余件案件中,尤其擅长刑事案件。她从财务数据、资金流向等角度深入分析案件,精准定位证据漏洞与辩护要点。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张丹华律师确定了一系列辩护主张。她指出王XX主观恶性低,其购买发票仅为工程结算,并非为了牟利或逃税;已全额挽损,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社会危害性小;王XX是初犯,无前科,还认罪认罚并退赃31万元;审前社会调查显示其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有适用缓刑的可行性。
最终,法院采纳了张丹华律师的辩护意见,将虚开增值税专票罪判处1年6个月,虚开发票罪判处6个月,合并执行1年10个月,缓刑2年。财产处置方面,罚金11万元(已缴纳),没收退赃款20万元,王XX成功避免了羁押。
张丹华律师处理此类案件时,一贯的事实操作习惯是先从财务角度入手,举证补缴凭证切断“国家损失”指控,锁定行为动机否定非法牟利目的,再以退赃和认罪认罚构建量刑协商基础,通过审前社会调查激活缓刑条件。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