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件事实背景
2021年3月,原告张某某在案涉项目售楼处看中了商铺,便与被告南京XX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张某某向XX公司支付了共计147万元购房款。然而,被告却以原告未付清全款为由,拒绝交付房屋。无奈之下,原告将被告南京XX公司、XX公司以及第三人江苏XX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交付商铺、协助办理产权登记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被告则辩称原告未支付全部购房款、XX公司涉嫌犯罪,还主张疫情影响导致延期交付不应担责。
二、核心争议点
第一,原告是否已经支付全部购房款?
第二,XX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第三,疫情影响是否构成被告逾期交房的免责事由?
三、争议点拆解
(一)原告是否已经支付全部购房款
法院查明:原告张某某向XX公司支付了147万元购房款,且有相关支付凭证。
双方主张:原告主张自己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被告辩称原告未支付全部购房款。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XX公司在售楼处以自己名义销售商铺,原告有理由相信XX公司有收款的权限,所以原告向XX公司支付购房款的行为应视为已经向被告支付。因此,法院认定原告已支付全部购房款。
(二)XX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法院查明:XX公司在售楼处参与销售活动,以自己名义收取购房款。
双方主张:原告主张XX公司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收款行为对被告具有约束力。被告则认为XX公司涉嫌犯罪,其行为不能代表被告。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XX公司在售楼处的销售行为以及原告的合理信赖,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虽然被告称XX公司涉嫌犯罪,但这并不影响表见代理的成立。所以,法院认定XX公司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对被告具有约束力。
(三)疫情影响是否构成被告逾期交房的免责事由
法院查明:疫情期间确实对施工进度产生了一定影响,同时原告在付款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当之处。
双方主张:被告主张疫情影响导致延期交付,不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原告则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因素,确实对施工进度造成了影响。而且原告在付款过程中也存在不当之处,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法院不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请求。
四、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南京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付商铺;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包括逾期交房违约金及要求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南京XX公司负担。
五、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买房时,一定要确认收款方的身份和权限,最好直接将款项支付给开发商,并保留好支付凭证。如果遇到渠道方收款,要让开发商出具相关的授权证明。另外,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对交房时间的影响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六、结尾
这起案件中,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交付商铺并协助办理产权登记,驳回了原告关于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请求。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的俞雯律师。俞雯律师本科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硕士毕业于南京大学,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执业以来,她承办过100余起房产纠纷案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她在本案中准确把握了案件的关键,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律师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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