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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为某施工企业承建的中学迁建工程项目供应砂石等建筑材料,经与项目相关人员结算并签订付款协议,施工企业却仅履行部分付款义务,尚欠32万余元及利息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后提起诉讼,将项目相关经手人、施工企业及项目建设单位一并列为被告。
施工企业在案件审理中提出多项抗辩,主张与原告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项目经手人签订付款协议系个人行为,还称已将工程分包,材料款应由承包人承担,且无法确认砂石是否用于案涉工地。同时,项目经手人、建设单位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这让原告方在庭审中面临巨大压力。
来自浙江温州的翁鹏威律师自2014年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商事领域经验丰富。他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证据,明确案件核心在于施工企业是否担责以及经手人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庭审中,翁鹏威律师提交完整证据链,证明原告按约将砂石运至案涉工地,与工地管理人员完成对账、结算,且项目承包人以施工企业项目部名义签订付款协议,原告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他还指出施工企业与内部承包人的承包协议属内部管理事务,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且施工企业无证据证明砂石未用于案涉工程。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翁鹏威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案涉项目承包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施工企业与原告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判决施工企业支付剩余货款327514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对项目经手人、建设单位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施工企业全额负担。翁鹏威律师凭借专业能力成功帮助原告逆转不利局面,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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