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浙江宁波市,A配件厂与XX公司签订了《微蒸烤模具制造合同》。XX公司需为A配件厂开发制造数十套嵌入式微蒸烤注塑模具,总价款15万元,A配件厂依约预付50%模具款7.5万元,XX公司应在45天内交付可量产模具并完成验收。然而,XX公司未按约交付全部模具,部分模具送至A配件厂试模却未完成调试,也未按约定提出验收申请,模具项目始终未进入小批试产阶段,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此后,XX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A配件厂支付剩余7.5万元价款及利息,双方产生纠纷。
王莉萍律师自2016年开始执业,服务于浙江宁波市,在处理商事合同纠纷方面经验丰富。她接手此案后,将案涉合同条款作为突破口。这份合同签订于双方合作之时,以书面形式呈现,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模具交付时间、验收标准等内容。王莉萍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件,尤其专精于各类合同诉讼案件。她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对合同纠纷的深入了解,使她能够精准把握本案的核心问题,为解决纠纷提供有力支持。
王莉萍律师接案后,第一件事便是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研读案涉合同条款,明确了双方权利义务及XX公司的违约情形。在审理过程中,她发现XX公司非合同约定模具交付主体这一疑点。之后,她仔细比对XX公司提交的模具报价单、送货单等证据,发现其所载模具与案涉合同约定模具并非同一标的。王莉萍律师作为税盟认证讲师,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她在案件中充分发挥专业优势,针对XX公司的主张进行有力反驳。她协助委托人提供保证金担保并成功申请解封财产保全。同时,她充分举证证明XX公司存在未按期交付合格模具、未提出验收申请等根本违约行为,还阐述了委托人因案涉项目搁置产生的实际损失及可得利益损失。
最终,法院裁定XX公司的本诉部分因未按期预交诉讼费按撤诉处理;确认A配件厂与XX公司签订的《微蒸烤模具制造合同》解除;XX公司需返还A配件厂预付模具款7.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XX公司需向A配件厂支付违约金10万元;A配件厂需向XX公司返还现存的6套涉案模具;上述款项及模具返还义务,均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若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结案前,王莉萍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总结和法律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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