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前变更夫妻共同财产,意图分得更多财产的,是属于违法的行为,另一方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保障自己的利益。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1、申请离婚财产保全的情形: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为了防止器行为危及夫妻共同财产,危及自身的合法权益,可以在提供担保的前提下,申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
2、具体程序:
(1)由当事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担保,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3)针对不同的财产类型,法院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4)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财产保全解除:
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②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未起诉的;
③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如果由于申请人的错误而导致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损失的,应当由申请人负责赔偿。
有部分人变卖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故意损坏、转移等这些所作所为,无非就是想要在离婚的时候意图能够多分得一部分共有财产。但这样做的结果肯定是得不偿失的,所有的违规操作的行为都是经不起实际调查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去调查,对方所变卖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数额,造成的损失都要由变卖人予以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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