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魏艳梅律师拥有近10年法律从业经验,执业以来承办了大量劳动争议案件,擅长处理各类复杂的劳动纠纷。在这起案件中,郎某于2022年10月18日入职某塑磁科技公司,担任品管系操作工。双方于2023年2月2日签订《临时用工协议》,2023年11月7日,郎某称在公司食堂扭伤左脚,此后未再出勤,公司考勤记录记为“旷工”。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工资差额、加班工资、年终奖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这起案件存在多个难点。首先,郎某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计算期间长达10个月,公司虽签订了《临时用工协议》,但该协议是否属于“书面劳动合同”存在争议。其次,郎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需证明公司并未作出解除决定,系员工自行缺勤。此外,郎某还主张加班工资及工资差额,以及年终奖,公司需证明薪酬标准合法且不低于最低工资,年终奖并非法定或约定义务。
针对这些难点,魏艳梅律师采取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对于《临时用工协议》,律师主张其具备劳动合同性质,其中载明了双方主体、协议期限、工作条件、劳动报酬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仲裁委采纳该意见,认定该协议属于书面劳动合同,但由于协议签订日期晚于用工之日,公司仍需承担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协议签订之日的二倍工资责任,最终二倍工资差额仅计算约3.5个月,金额12,743.42元,较员工主张的62,199.17元减损近5万元。
在证明员工自行缺勤方面,律师提交考勤记录,证明郎某自2023年12月28日起未再出勤,公司记录为“旷工”。针对郎某提交的录音,指出录音中公司方并未明确作出解除决定,不能证明公司单方辞退。仲裁委认定用工关系因郎某自行缺勤而终止,不存在违法解除,驳回赔偿金请求16,963.41元。
对于加班工资及工资差额,律师主张按小时计酬合法有效,双方约定的23元/小时远高于昆山市最低工资标准,且公司已按约定足额支付工资,员工在职期间未对工资金额提出异议。仲裁委采纳该意见,驳回加班费16,215元及工资差额请求。年终奖部分,律师承认应发但金额有限,鉴于公司已向除郎某及一名休产假员工外的其他员工发放,拒绝发放缺乏合理性,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2,425元。
最终,仲裁委裁决确认双方2022年10月18日至2023年12月27日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支付郎某二倍工资差额12,743.42元、2023年年终奖2,425元,合计15,168.42元,驳回郎某关于2023年11月、12月工资差额、加班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其他仲裁请求。
在处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时,魏艳梅律师的方法论主要包括:优先核查合同性质,判断协议是否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关注考勤记录等关键证据,证明员工的出勤情况;依据薪酬标准和支付记录,证明薪酬的合法性;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合理处理年终奖等争议。通过对证据的细致梳理和有效运用,律师成功为公司减损85%以上,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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