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件背景
2015年左右,浏阳市XX某某铁粉厂和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始业务往来,由铁粉厂供应铁粉给食品公司。期间部分业务签了《产品购销合同》,部分业务是食品公司电话下单。合同对交货地点、运输方式、验收标准、结算方式等都有约定,也明确了不同时间段铁粉和特铁粉的单价。
业务进行中,铁粉厂发货到食品公司指定地点,食品公司仓库主管签收,铁粉厂开具增值税发票后,食品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2016年5月24日和11月30日,双方两次对账,确认食品公司尚欠货款。之后双方继续交易但未再签合同,食品公司仍电话订购,铁粉厂发货并开票。然而,2016年11月30日对账后,食品公司仅付5万元货款,铁粉厂多次催款无果,于是将食品公司告上法庭。
二、核心争议点及拆解
(一)2017年货物单价如何确定
1.法院查明的事实:双方在2015-2016年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中对铁粉和特铁粉的单价有明确约定,2015年2月19日铁粉单价4150元/吨,2016年4月12日铁粉单价4050元/吨,2016年8月1日特铁粉单价5300元/吨。2016年两次对账也标注了不同铁粉的价格范围。2017年双方未签合同,但有实际业务往来。
2.双方各自主张:原告铁粉厂主张2017年铁粉价格按以往交易习惯确定,特铁粉按4700元/吨计算。被告食品公司未明确提出单价主张。
3.法院最终认定:法院认为,依照合同法规定,双方没有约定单价时,可以依照交易习惯确认。所以根据双方以往交易习惯中约定的单价,酌定2017年铁粉价格按4050元/吨计算。对于特铁粉价格,以往交易价格在4900-5300元/吨之间,原告陈述按4700元/吨计算,这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确认。
(二)货款金额及逾期利息如何计算
1.法院查明的事实:2016年11月30日对账后,被告尚欠货款543362.25元,之后被告仅付5万元。2017年原告多次供货,根据前面确定的单价和供货数量可计算出后续货款。
2.双方各自主张:原告要求被告偿付全部所欠货款及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的150%计算的逾期利息。被告未提出明确反驳意见。
3.法院最终认定:法院依据前面确定的单价和供货数量,计算出被告应偿付的货款金额。同时,支持原告关于逾期利息的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的150%计算,从2018年7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限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浏阳市XX某某铁粉厂货款XXX.75元及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的150%计算的逾期利息。驳回浏阳市XX某某铁粉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一是在商业往来中,不管业务多熟,最好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货物单价、数量、质量、交货时间、付款方式等重要条款,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无据可依。二是交易过程中要保留好相关凭证,像发货单、签收单、发票等,这些都是证明交易事实和货款金额的关键证据。三是如果对方拖欠货款,要及时催款并保留催款记录,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五、结尾
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依据双方的交易习惯和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了货物单价,确定了货款金额和逾期利息,最终做出了公正的判决。这也提醒我们在商业交易中要遵循合同约定,诚信履行义务。
董爽律师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专业方向为公司法。执业以来承办了大量案件,其中合同纠纷案件占比约60%。在处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时,清华大学硕士期间打下的扎实功底派上了大用场,让她能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问题,为客户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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