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湖南株洲,HX遇到了一件烦心事。她出生于株洲市XX区XX组,早年因购买城镇户口迁出,20XX年经组民签字同意将户口迁回原籍,还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登记在册,其成员身份也在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备案。然而,20XX年XX通用机场改扩建项目征收XX组土地时,该组却以她是“空挂户、未长期居住、未参与公益”为由,拒绝确认其成员资格,不分配土地补偿款XXXX元。HX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却驳回了她的全部诉请。无奈之下,HX委托了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的张双意律师,她自2017年执业至今,经验颇为丰富。
张双意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就有500余件。她长期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对各类罪名的刑事案件都有丰富的实战经验,不过这次面对的是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接受委托后,张双意律师迅速行动,紧扣成员资格法定认定、备案效力、土地保障、妇女权益四大核心,构建了完整的上诉方案。
她首先提交了关键备案证据,包括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成员名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档案、承包合同、经营权共有人登记信息,以此证实HX成员资格已依法备案并公示。同时,她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纠正一审法律适用错误,主张成员资格应以户籍历史、土地保障、备案登记、权利义务关系为核心,而非仅以是否长期居住来认定。
在驳斥“空挂户”抗辩时,张双意律师证明HX户口迁回经组民同意,承包地系家庭共有且持续领取耕地补贴,与村组形成了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她还强调行政备案效力优先,明确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登记的成员名册具有法定公信力,村组不得以内部决议否定行政备案效力。
到了二审质证环节,张双意律师精准出击,推翻了证人不利证言,指出承包档案、备案信息、村组盖章文件形成了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HX的资格合法有效。
最终,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张双意律师的上诉意见,作出了颠覆性改判。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HX具有XXX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同等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权;判令XXX组十日内向HX支付土地补偿款XX元;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绝大部分由被上诉人XXX组承担。
张双意律师凭借专业、严谨、精准的代理,不仅为HX挽回了征地补偿款X万余元,更确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以法定备案为准的重要裁判规则,纠正了基层村组常见的歧视性分配做法。她在本案中展现出的二审翻盘能力与对农村集体成员资格案件的专业把控,获得了当事人的广泛信赖与业界认可,成为了株洲地区此类案件的标杆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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