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梁小龙是甘肃法茂律师事务所的一名执业13年的律师。此次,他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XX等七人的委托,参与一起故意杀人案的诉讼。
自执业以来,梁小龙累计承办各类案件已逾1018件。他曾先后任职于乡镇政府、公安交警部门及税务机关,在基层治理、行政执法、公共服务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与行业认知,这为他从事律师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他长期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对刑事案件的证据审查、法律适用、程序规范及庭审抗辩均有深入研究与丰富实践。
案件中,被告人杨XX与被害人牛XX、李XX以及杨XX均系从XXXX省ZZ县来山西省XX市的务工人员,共同租住在XX市XX区XXXX乡XXXX575号院内南房。2016年10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杨XX因自认为被欺负,持菜刀先后砍击被害人李XX头、面部等处,李XX受伤惊醒后跑出院外。杨XX又砍击被害人牛XX头、颈部等处,牛XX夺刀未果跑至院外仰面跌倒,杨XX追上双手掐扼牛XX的颈部致其死亡。李XX也多处受伤,伤情达到多个轻伤级别。作案后,杨XX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留在案发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将其抓获。
在庭审中,梁小龙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提出应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杨XX死刑立即执行,并且认为公诉机关认定杨XX构成自首不当。他深知在刑事案件中,证据的审查至关重要。他仔细研究案件证据,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从被告人的供述到现场的物证,都进行了全面分析。他结合自己对刑事案件程序规范的深入理解,精准把握案件的关键焦点。
对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梁小龙为原告人详细计算各项赔偿金额。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X提出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61705.33元的赔偿请求;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XX等人提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XXX元的赔偿请求。他清楚每一项赔偿的依据和计算方式,为原告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XX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虽然杨XX构成自首,但鉴于案件系民间纠纷所引发,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决被告人杨X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XX等人民币24484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X人民币16705.33元,并驳回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梁小龙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与丰富的实战经验,在这起案件中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有效的法律服务,切实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也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认可与良好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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