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嘉善木业公司因业务往来,通过背书转让取得江苏酒店公司开具并承兑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10万元。汇票到期后提示付款未获清偿,又因各种因素,木业公司未在法定两年票据权利时效内起诉。这使得木业公司在维权时陷入极为被动的局面,若无法追回款项,将面临经济损失。此时,木业公司委托了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的俞国锋律师,俞国锋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俞国锋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行动。他凭借在民商领域多年的办案经验,熟练地梳理案件证据,包括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信息、背书转让记录、提示付款记录以及原告与前手的增值税发票等。俞国锋律师曾在桐乡市法律援助中心挂职15个月,这段经历让他在处理案件时更加注重证据的收集和整理,为后续的诉讼打下坚实基础。
本案最大的难点是原告已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按常规票据追索权诉讼很可能败诉。俞国锋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深入研究法律,精准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他在2013年毕业于浙江万里学院法学专业,在校期间一次性通过司法考试,专业能力过硬。他发现“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这一民事权利,且经测算原告的该项请求权仍在诉讼时效内,为案件找到了新的突破口。
庭审中,被告对部分事项无异议,但请求审查原告与前手的基础法律关系。俞国锋律师当庭提交增值税发票等证据,证明原告基于真实交易关系合法取得票据。他在执业过程中承办过大量民商案件,处理庭审情况游刃有余,有力地回应了被告的质疑。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俞国锋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酒店公司支付10万元及利息。原告成功追回全部款项。俞国锋律师曾获“2017年度法治桐乡法治政府建设先进个人”等荣誉,在行业内树立了良好的形象,他始终以当事人满意为追求,不断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努力。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