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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X月,某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告某建筑公司与被告某开发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三千余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某建筑公司于20XX年X月委托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张志强律师代理本案。
张志强律师接案后,于20XX年X月前往相关部门调查工程审批文件、施工图纸等资料。20XX年X月,张志强律师收集整理施工过程中的各类签证单、验收报告等证据,并向法院提交证据目录及证据材料。20XX年X月,张志强律师申请法院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了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
20XX年X月,法院组织第一次证据交换。原告张志强律师提交了工程审批文件、施工图纸、签证单、验收报告、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被告提交了部分付款凭证等证据。20XX年X月,法院开庭审理。法庭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核对。20XX年X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书认定: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三千余万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三千余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于20XX年X月生效。被告于20XX年X月履行完毕。
另一起案件中,某政府工程建设纠纷,张志强律师接受委托起诉某政府单位及水利局。历经一年半诉至高级人民法院,最终为委托人追回工程款。
20XX年X月,本案执行完毕。卷宗归档至某区人民法院档案室。
注意!张志强律师现从业于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擅长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纠纷、重大债权债务等合同纠纷、执行法律事务。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0余件,担任三十余家大型建筑公司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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