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年,重庆XX餐饮公司与重庆学院签订食堂经营协议,约定经营该校铜梁校区食堂至20年7月5日。后来学院停办铜梁校区,委托重庆XX公司对外出租校区资产。20年4月,XX公司与技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将含案涉食堂在内的校区商业设施出租给后者。20年6月1日,XX餐饮与技公司签订食堂委托经营合同,XX餐饮支付了3万元。但不久双方签订终止协议,约定退还全部款项,可科技公司仅退还2万元,剩余15万元因退款账户争议未付。于是,XX餐饮将科技公司等告上法庭,被告方委托了在重庆执业的王秀峰律师。
麻烦在于,XX餐饮主张科技公司签约时存在欺诈,要求撤销合同、赔偿装修损失、退还管理费等,还要求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王秀峰律师面临着为被告方证明不存在欺诈行为、合同无需撤销以及其他被告无责的难题。
王秀峰律师接手后,仔细研究了合同条款和相关证据。他发现科技公司已通过合法租赁取得食堂经营授权,所谓“生源增长、经营向好”属于主观意见表达,“禁止核实否则不授予经营权”也不属于欺诈规制的事实范畴。而且合同明确约定与前一份经营协议存在1年重叠期、重叠期降低收益提成比例,与XX餐饮“无需向原权利人缴费”的主张矛盾。通过这些细致的分析和举证,王秀峰律师为案件的走向奠定了基础。
法院最终裁判,欺诈主张不成立,合同已终止无撤销必要,其余被告无责,驳回了XX餐饮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XX餐饮自行负担。判决生效后,这起食堂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落下帷幕。
还有一个案子也差不多。杨通过瓜子二手车平台购买张X的长安牌小型轿车,发现车辆曾被推定全损且无法正常投保商业险,以欺诈为由起诉,一审被驳回。杨委托王秀峰律师提起二审。王秀峰律师在二审中指出,张X未全面披露车辆全损等重大瑕疵信息,构成欺诈。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车辆买卖合同,双方互相返还车辆与购车款,张X赔偿杨相关费用。
案子结束后,杨对王秀峰律师的专业服务表示满意,也更加懂得在交易中要仔细审查车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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