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XX与被告某大型建筑集团公司签订建筑材料购销合同,按约供货并开具发票后,被告仍拖欠三十余万元货款,双方因此对簿公堂。
吴震律师,自2018年开始在广西南宁从事律师职业,是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同时担任南宁市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他深耕于刑事辩护、建筑工程、遗产继承等领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6000多件,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500余件,秉持“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在法律实务中展现出深厚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实战经验。
在本案中,被告以“先票后款”为由,对利息计算标准和起算时间提出抗辩,试图降低、拖延甚至免除逾期付款责任。吴震律师敏锐地抓住案件关键,精准厘清合同义务层次。他在庭审中清晰地指出,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主合同义务,支付货款是买方的主合同义务,而开具发票仅为附随义务,买方不能以附随义务抗辩主合同义务的履行,这一观点为法院采纳原告主张奠定了重要理论基础。
为了让案件事实更加清晰明了,吴震律师全面固定案件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条。他系统整理了购销合同、供货清单、结算对账单、付款记录、发票及签收凭证等全套证据,准确核对供货金额、已付款金额、欠款金额及时间节点,使案件事实清晰、证据扎实,让法院直接据此认定欠款事实。
在主张逾期利息方面,吴震律师精准适用司法解释。他依据买卖合同相关司法解释,提出合理的利息计算标准与起算时点,主张按LPR加计罚息计算资金占用损失,其观点合法有据,最终法院予以部分全额采纳,最大限度弥补了委托人的资金占用损失。
此外,吴震律师还高效推进诉讼程序,降低委托人维权成本。他全程主导立案、证据组织、庭审辩论等全部流程,在简易程序框架内快速推进案件,缩短了审理周期,帮助委托人及时实现债权,避免了长期拖延造成更大经济损失。
本案的胜诉,不仅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还明确了建筑材料类买卖合同中“先票后款”不能作为恶意拖欠货款的免责事由,为广大中小建材经营者通过法律途径追讨货款提供了可复制、可参考的实务范本,充分体现了吴震律师在建设工程及买卖合同领域的专业代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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