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规定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概念是什么?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没有相对人的存在也能成立的意思表示,如立遗嘱。
1、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没有相对人的存在也能成立的意思表示,如立遗嘱。
3、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需要相对人的存在才能成立的意思表示,如一方欲订立合同的邀约就必须向另一方发出。
意思表示为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而法律行为是司法自治的实践手段,因此意思表示意义重大。意思表示,指向外部表明意志发生一定司法上法律效果的意思的行为。意思表示由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构成。客观要件是指在客观上可认识其在表示某种法律效果意思。主观要件,是指内心的意思,更可分为行为意思、表示意思与效果意思。 意思存于内心,是不能发生法律效果的。当事人要使自己的内心意思产生法律效果,就必须将意思表现于外部,即将意思发表。发表则须借助语言、文字或者表意的形体语汇。意思表示所发表的意思,是体现为司法效果的意思,亦即关于权利义务取得、丧失及变更的意思。
二、《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作出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140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明示形式是民事立法确认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形式。和“默示形式”相对。所谓明示形式就是行为人用积极的、直接的、明确的方式表达其内部意思于外部,具体包括用言语进行表达内心意思的口头形式;用文字表达内心意思的书面形式及其他形式,所谓其他形式具体可表现为视听资料形式和须经特定主管机关履行特定手续的特殊书面形式,诸如公证、审核批准、登记等。
可以说,不同的意思表示会产生的相应的法律后果都是有一定差别的。在《民法典》中对意思表示的相关规定已经相对完善,生活当中有些特定的意思表示,并不需要必须有相对人才发生法律效力。而意思表示除了有无相对人之外,也可分为明示和暗示,虚假的意思表示在任何情况下也都是不生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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