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X月,在河北省围场县的一个建设工程项目中,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承德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颜XX经承德XX公司雇佣人员介绍进入该项目工地工作,然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10月30日,颜XX在工作时受伤。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颜XX与XXXX公司自2024年X月2X日至2024年10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XXXX公司不服并向法院提起诉讼,颜XX委托李岩律师代理此案。李岩律师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颜XX,详细了解事情经过,并调取了相关聊天记录、工资结算表、银行回单等初步证据。
在调查过程中,李岩律师发现施工聊天群记录显示,XXXX公司员工虽仅发布施工进程及要求,但颜XX等人的工作实际由其员工李XX负责管理。同时,颜XX的工资由XXXX公司发放,受伤期间的医疗费也由该公司垫付。李岩律师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X]12号)》第一条规定,认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这三个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本案中,颜XX在XXXX公司承包的案涉项目中从事挖孔、浇筑工作,工作期间受该公司员工管理,工资亦由其发放,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审理后,支持了李岩律师的观点,确认颜XX与XXXX公司自2024年X月2X日起至2024年10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XX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承德XX公司提交了沙石料证明,但法院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未予采信。李岩律师在二审中进一步强调,XXXX公司虽主张与承德XX公司系劳务分包关系,颜XX为承德XX公司雇佣人员,相关责任应由该公司承担,但并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主张,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XXXX公司代付工资及垫付医疗费的行为并非单纯的代付,而是其履行用人单位义务的体现。
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确认颜XX与XX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这一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首先,明确了在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中,即便存在劳务分包合同,若劳动者实际受总承包单位管理、由其发放工资等,仍可认定与总承包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其次,提醒用人单位在劳务分包过程中,应规范管理,明确各方责任,避免因代付工资等行为引发劳动关系认定纠纷。再者,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强调了证据收集和法律适用的重要性。最后,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其在受伤后能获得应有的赔偿和保障。
在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领域的劳动关系认定一直是难点问题。由于存在劳务分包、转包等情况,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往往不明确。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劳动者的工作管理情况、工资发放主体、劳动内容与用人单位业务的关联性等。本案的判决体现了法院在认定劳动关系时,更注重实际情况和证据的审查,而不仅仅依据合同关系。同时,也提醒劳动者在工作中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聊天记录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岩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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