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某XX工程公司招用的项目施工人员在棚户区改造项目施工时,从8楼风井口坠落至2楼,造成颈6-7骨折脱位并脊髓损伤等多处严重伤情。经认定为工伤,鉴定为伤残一级,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XX工程公司为项目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约定从业人员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60万元、每人医疗费限额6万元,一级伤残按100%比例赔付。因XX工程公司无力支付全部赔偿款,将保险诉讼权、受益权转让给伤者。
2022年执业的罗心艳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余件,接受伤者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核心证据,如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保险保单及条款、医疗费票据等。明确案件核心争议点:伤者是否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赔付;保险公司按合同限额还是实际损失赔付;医疗费赔付金额及依据。
案件立案后开庭审理,保险公司提出抗辩,认为仅在XX工程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赔付,案涉保险为财产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且伤者已获工伤保险赔付,同时主张非侵权人不应承担诉讼费。第三人XX工程公司认可伤者诉请。
罗心艳律师在执业中积累了丰富经验,针对保险公司抗辩逐一发表代理意见。她指出,根据相关规定,XX工程公司无力赔付并转让保险权益,伤者具备直接起诉主体资格;案涉保险合同条款前后矛盾,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限额赔付;伤者主张的医疗费有正规票据佐证且未超限额,保险公司应赔付;诉讼费按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作为败诉方应承担。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罗心艳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伤者伤残赔偿金600000元、医疗费16846.96元,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负担,伤者预交的多余受理费依法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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