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年左右,浏阳市XX某某铁粉厂与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始业务往来,铁粉厂供应铁粉给食品公司。2015-2016年部分业务签了《产品购销合同》,约定了交货地点、运输方式、验收标准、结算方式等,还明确了不同时间段铁粉和特铁粉的单价。业务期间,货物由食品公司仓库主管签收,食品公司在铁粉厂出具增值税发票后支付部分货款。2016年5月24日和11月30日双方两次对账,确认食品公司欠款金额。之后双方继续业务往来但未签合同,仍按电话订购方式交易。铁粉厂多次供货,食品公司签收并收到发票,2016年11月30日对账后仅付5万元,铁粉厂催款无果后起诉。
双方的诉求和各自理由
原告浏阳市XX某某铁粉厂诉求是让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及逾期利息。理由是自己按约定供货,食品公司签收货物却未按约定付款。被告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未明确提出答辩意见,但从案件情况推测,可能对货款金额有异议,尤其是后期未签合同部分货物的价格。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法院查明,双方前期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明确了不同时间的单价,2015年2月19日铁粉单价4150元/吨,2016年4月12日铁粉单价4050元/吨,2016年8月1日特铁粉单价5300元/吨。2016年5月24日和11月30日对账时,也标注了铁粉和特铁粉的价格范围。后期未签合同的业务,铁粉厂继续供货,食品公司仓库主管签收,铁粉厂开具增值税发票。这些证据证明了双方的交易过程和货物交付情况。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认为双方没有约定价格时,可以依照交易习惯进行确认。对于2017年铁粉价格,根据以往交易习惯中约定的单价,酌定按4050元/吨计算。对于特铁粉价格,双方以往交易价格在4900元-5300元/吨之间,原告陈述按4700元/吨计算,这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确认。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交易历史和证据,确定了货款金额和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限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浏阳市XX某某铁粉厂货款XXX.75元及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的150%计算的逾期利息,驳回浏阳市XX某某铁粉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这起案件由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的董爽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商业交易中,合同的签订非常重要。如果没有签订合同或者合同条款不明确,很容易引发纠纷。建议企业在交易时,尽量签订详细的书面合同,明确货物价格、质量标准、交货时间、付款方式等重要条款。如果无法签订书面合同,也要注意保留交易过程中的相关证据,如订单、送货单、发票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结尾
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最终法院依据交易习惯确定了货款金额和逾期利息,保障了铁粉厂的合法权益。董爽律师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拥有硕士学位,公司法方向的专业背景让她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有着深厚的法学功底。自2017年执业以来,她承办了逾500件案件,其中300余件是公司法和商事纠纷领域案件,在合同纠纷方面经验尤为丰富。正是多年的积累和专业知识,让她能在这起案件中准确把握法律要点,为客户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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