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中,原告A女士与第三人B先生于2020年登记结婚,未约定分别财产制,财产为夫妻共同共有。2024年8月起,B先生与被告C女士发展出不正当男女关系,期间B先生在未征得A女士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转账、消费支出等方式向C女士赠与大额款项用于个人消费。A女士发现后多次协商无果,委托张雯雯律师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返还全部赠与款项。
A女士最初掌握的证据有丈夫给C女士的微信转账明细和部分消费凭证,但缺乏能全面证明婚外关系及赠与事实的完整证据链,也没有有力证据证明自己因婚外情遭受的损害。张雯雯律师介入后,指导当事人进行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首先,调取原告与第三人的结婚证、身份证明,夯实夫妻共同财产权属基础;接着,固定第三人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合照、开房记录、微信转账明细、消费凭证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婚外关系及赠与事实;还收集了原告因婚外情导致的精神损害相关证据,如就医记录。
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被告提出“原告非适格主体”的抗辩,主张其与第三人交往时第三人已离婚,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离婚证真实性。张雯雯律师紧扣《民法典》夫妻共同财产规定,强调原告作为共有权人的主体地位。针对赠与金额的争议,律师逐一核对转账记录,剔除被告主张的无依据抵扣项,如无法证明为第三人支出的车贷、衣物费等,并反驳被告将医疗费用、补偿款与赠与款混淆的主张。同时,律师援引《民法典》相关条文,主张婚外赠与因违反公序良俗及侵害共有财产权而无效。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如离婚证复印件、转账记录,张雯雯律师进行有效质证,指出其证据真实性、关联性瑕疵,并配合法院对第三人婚姻状态的核查,巩固原告主张的事实基础。
最终,法院采纳了张雯雯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确认赠与合同无效,认定第三人B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C女士的行为无效;核定第三人累计向被告转账XX万余元,扣除双方相互转账、被告为第三人的小额支出、被告宫外孕医疗费用及合理补偿后,判决被告返还原告XX万余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按比例承担。
在处理这类证据问题时,张雯雯律师的方法论可归纳为三个优先核查方向:优先夯实基础法律关系证据,如婚姻关系证据;优先固定核心事实证据,如婚外情与赠与证据;优先收集损害后果证据,以全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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